(转载)5月1日起,目的港弃货发货人全额买单!
沿用30年规则彻底反转,一单踩坑全年白干!
做外贸、国际物流的朋友注意了!
一条关乎你每一票货生死的新规,即将正式落地!
2026年5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将正式施行。其中第93条关于「目的港无人提货」的责任规则,做出了颠覆性修改——沿用30年的「收货人担责」原则,彻底转向「托运人担责」。
简单说:以前目的港买家弃货,船公司找收货人要钱;5月1日之后,只要收货人没提货、没行使合同权利,船公司直接找国内发货人/订舱货代兜底,滞港费、滞箱费、拍卖费等所有损失,全要你来扛!
这不是危言耸听,这是即将生效的法律。今天这篇文章,我们把新规讲透、风险说清、应对方案给全,建议所有外贸人、货代同行收藏转发,逐条对照自查,别等踩坑了再后悔。
一、30年规则彻底反转!新旧规则核心差异一眼看懂
旧《海商法》第86条(1993年施行至今):
目的港无人提货、收货人迟延/拒绝提货的,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由收货人承担。
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(2026年5月1日施行):
1.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,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由托运人承担,承运人需及时通知托运人;
2. 只有收货人已经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(如换单、查验、部分提货),之后才迟延/拒提的,才由收货人承担。
新旧规则的核心差异,直接改写了沿用30年的海运责任逻辑,每一条都关乎外贸人与货代的切身利益,我们逐条给大家讲透:
在核心责任主体上,现行规则以收货人为优先,一旦出现目的港弃货、拒提的情况,所有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一律由收货人承担;而5月1日生效的新规,直接完成了责任主体的彻底反转,只要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,第一责任人变为托运人,承运人可直接向托运人追偿全部损失。
在收货人的权责界定上,现行规则将提货明确为收货人的法定义务,逾期不提、拒绝提货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;但新规彻底调整了这一定性,将提货明确为收货人的权利而非义务,只要收货人没有行使过运输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,哪怕全程不露面、不提货,也无需承担对应的费用与风险。
在承运人的义务要求上,现行规则没有对承运人设置强制的通知义务,而新规明确要求,出现无人提货的情况时,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,若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,承运人需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。
在适用场景的划分上,现行规则的责任边界模糊,也是过去多年司法纠纷频发的核心原因;而新规做了清晰的切割,只有当收货人已经行使了换单、查验、部分提货等运输合同权利后,再出现迟延或拒绝提货的情况,才由收货人承担责任,除此之外的所有无人提货场景,全部由托运人兜底。
一句话总结新规的杀伤力:只要目的港收货人从头到尾没露面、没提货,所有烂摊子,全由国内的托运人(发货人/订舱货代)买单。
二、为什么这条新规,让所有外贸、货代都慌了?
很多朋友可能会说:“我做的是CIF,收了全款才发货,买家弃货跟我有什么关系?”
大错特错!
新规里的「托运人」,指的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。不管你收没收到货款,只要你是和船公司签合同的那一方,目的港无人提货,船公司就有权直接找你追偿,哪怕货物已经到港、买家已经失联。
这条新规直接解决了船公司30年的追偿难题,却把所有风险压到了国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和货代身上,三大痛点直击命门:
1. FOB指定货风险直接拉满
外贸行业最常见的FOB条款下,大多是国外买家指定货代,很多时候货代是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,此时货代就是「契约托运人」,国内发货人是「实际托运人」。
以前买家弃货,船公司找国外收货人;新规之后,船公司直接找订舱的货代要钱!货代再找发货人,如果发货人也跑路,货代就得自己扛下所有滞港费、滞箱费,一单就可能让小货代直接倒闭。
2. 低货值、电商货弃货风险暴增
尤其是做跨境电商、普货、低值杂货的朋友,经常遇到国外买家因市场变化、关税上涨等原因直接弃货。以前最多亏个货款,现在还要额外承担目的港动辄几万、几十万的滞港费、滞箱费,甚至货物拍卖后不够抵扣的费用,还要你补差价。
3. 追偿链路彻底反转,你再也躲不掉
以前船公司要找境外收货人追偿,跨国诉讼成本高、成功率低,很多时候只能自己认亏;新规之后,船公司直接找境内的托运人,起诉、保全、执行全在国内,成本极低,一告一个准,你根本躲不掉。
三、新规之下,外贸货主、货代该怎么应对?手把手教你避坑
我们分两类核心群体,给大家最实操、可直接落地的应对方案。
一、外贸出口企业/货主必做的7件事
1. 贸易合同必须加专属条款,锁定弃货责任
立刻修订外贸合同,明确约定:「买方必须在货物到港后XX日内完成提货,若因买方弃货、拒提产生的所有费用、风险、损失,全部由买方承担,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全部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滞港费、滞箱费、律师费、诉讼费等」。同时建议约定较高的定金比例,优先全款发货,降低弃货概率。
2. 严格审核买方资质,拒绝高风险客户
发货前务必核实买方的信用情况、付款能力,对于新客户、小客户、高风险国家的客户,务必收紧付款条件,坚决不做“先发货后付款”的高风险订单,避免钱货两空。
3. 全程跟踪货物动态,提前预判风险
货物发出后不要当甩手掌柜,全程跟踪船期、到港时间,提前7-15天提醒收货人准备提货,一旦发现收货人失联、不回复,立刻启动应急预案,不要等船公司通知才行动。
4. 收到无人提货通知,立刻采取减损措施
一旦收到船公司/货代的无人提货通知,务必第一时间响应。若确认收货人弃货,马上安排转卖、退运、就地处置,把损失降到最低。千万不要拖延,滞港费、滞箱费按天累计,拖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失。
5. 明确订舱时的托运人身份,避免被动担责
FOB条款下,尽量要求由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向船公司订舱,不要让国内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帮你订舱,避免自己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,额外承担风险。
6. 用好承运人的通知义务,守住抗辩底线
新规明确承运人必须“及时通知托运人”,若船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,导致损失扩大,你有权拒绝承担扩大的损失,务必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。
7. 购买对应的物流责任险,转移风险
建议给高风险订单购买物流责任险、弃货损失险,把潜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,哪怕出现弃货,也有保险公司兜底,不至于一单亏光。
二、货运代理企业/货代同行必做的5件事
1. 死死守住「代理人」身份,绝对不要乱当「契约托运人」
这是货代同行最核心的保命条款!
新规明确只有「契约托运人」才承担无人提货的责任。如果你只是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,以发货人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,就不用担责;但如果你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、出自己的分单、直接和船公司签运输合同,那你就是契约托运人,船公司会直接找你要钱!
立刻调整订舱流程:所有订舱,务必在委托书、订舱单上明确标注「本公司仅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代理订舱,不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托运人责任」,尽量以发货人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,不要随便以自己的名义订舱。
2. 给所有客户发书面风险告知函,100%留痕
立刻起草《新海商法风险告知函》,明确告知客户5月1日起新规的内容,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归属,让所有客户签字盖章确认,留存好书面记录。哪怕后续出现纠纷,你也尽到了告知义务,能最大程度规避责任。
3. 严控客户资质,拒绝高风险订单
对于经常出低货值货物、目的港弃货率高的客户,一定要收紧合作条件,比如收取高额保证金,甚至直接拒绝合作,不要为了赚一点点运费,最后扛下几十万的损失。
4. 全程跟进货物状态,及时同步信息
货物到港前,提前提醒收货人提货;一旦发现无人提货,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托运人,留存好所有通知记录,同时协助托运人采取减损措施,不要拖延、更不要隐瞒。
5. 修订委托协议,明确责任边界
立刻更新《货运代理委托协议》,加入明确条款:「因目的港无人提货、收货人拒提产生的所有费用、风险、损失,全部由委托方(发货人)承担,受托方(货代)仅提供代理服务,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;若受托方因此遭受损失,有权向委托方全额追偿」。
四、倒计时37天!5月1日新规生效前,必须做完这4件事
距离2026年5月1日新规正式施行,只剩不到40天的时间,所有外贸、货代企业,务必在生效前做完这4件事,不留任何隐患:
1. 全员培训,吃透规则
立刻组织业务、操作、法务、财务团队,专题学习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,让每一个一线操作人员都清楚规则变化、风险点和应对方法,避免因一线操作不规范给公司埋下巨坑。
2. 全量修订合同,堵上漏洞
立刻组织法务,修订外贸合同、货运代理委托协议、订舱委托书等所有相关文件,加入上文提到的责任条款,明确责任边界,从合同层面规避风险。
3. 全量客户告知,100%留痕
立刻给所有合作客户发书面的风险告知函,新老客户全部覆盖,让客户签字确认,留存好所有记录,尽到法定告知义务。
4. 排查在途/待出运货物,提前预案
立刻排查所有在途、待出运的货物,尤其是5月1日之后到港的货物,提前和收货人确认提货意向。对于高风险订单,立刻采取收紧付款条件、购买保险等措施,避免新规生效后直接踩坑。
最后说几句
新《海商法》的这次修订,不是为了给外贸、货代行业增加负担,而是为了解决沿用30年的司法痛点,倒逼整个行业规范贸易行为、强化风险管控。
以前粗放式的经营模式——随便接订单、随便以自己名义订舱、不跟踪货物动态,以后再也行不通了。一单弃货,就可能让你一年的利润全部亏光,甚至直接倒闭。
距离新规生效只剩37天,时间非常紧迫。建议大家把这篇文章收藏起来,转发给你身边做外贸、做货代的朋友,一起提前做好风控,别等踩坑了再后悔。
关于新海商法的新规,你有什么疑问或者看法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。
(转载自航运视野公众号)